《科技查新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别
转自:专利课堂
某科技公司已经就某项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但自其专利公开以来,市场出现了与其产品及其类似的产品,该公司认为上述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欲提起对侵权人的的专利侵权诉讼。
律师在听取专利权利人介绍案情后,要求贵司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报告》,以此证实该专利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专利权利人提出,自己已经于稍早些时候向某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申请进行科技查新,并获得了该所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该司企图以此证实该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为了使广大专利持有人,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持有人对于科技查新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个清晰认识,从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更好维护自己的利益,小编就两者的概念、内容和出具报告的必要性、两者的主要区别等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关于科技查新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概念理解
科技查新报告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以公开出版文献为基础,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手段,以检索出的相关文献结果为依据,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并作出结论,用书面形式就查新事务及其结论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
科技查新报告目的是为科研立项、成果评价、新产品鉴定、奖励申报、专利申请等提供客观的文献依据。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请求出具的检索报告。
该报告可以使专利权人掌握其专利的实际状况,还可以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提供有用的背景资料,有助于法官和纠纷处理人员正确判案或者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内容和出具该报告的必要性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包括两大部分的内容:其一是反映对比文件与各权利要求相关程度的表格;其二是关于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规定的简要说明。
对于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权利要求,审查员需要在检索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并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同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但是,当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影响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时,检索报告不会给出诸如“该实用新型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之类的结论,而是仅仅告之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这一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使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除非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并没有经过新颖性、创造性等评判。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不一定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如果以一件权利状态不甚稳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去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原告无疑承担了较大的败诉风险。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确实本不该被授权,那么这样的官司往往会造成对被告的伤害,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出于原告个人利益的考虑,还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避免资源浪费,都有必要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尽量明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稳定性。
三、关于科技查新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别
科技查新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政策法规依据不同。科技查新主要依据《科技查新规范》、《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主要依据《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服务对象及功能的不同。科技查新报告主要是为研发项目或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项目鉴定评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提供项目新颖性评价意见,或为专利申请等提供客观的文献依据。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主要给专利权人、法院、专利管理机关提供对该实用新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性意见。
3、检索咨询服务机构的不同。开展科技查新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等单位;而能够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机构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
综上,专利权人为了使诉讼做得更有把握,可以考虑在专利侵权诉讼提起前委托相关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检索,避免在诉讼开始后对方通过不利于原告的专利检索报告从而否定原告专利的有效性,最后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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