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308号(科学技术类08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科提案中〔2019〕第6号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科技创新评价体系的提案》收悉。科技部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科技查新的现状
科技查新机构是文献情报系统的服务单元,原国家科委分三批公布了38家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教育部系统分七批认定了102家查新站,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原卫生部、行业学会等授权了一批二级查新机构。据初步估计,目前各级行政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已超过300家,全国科技查新体系趋于完善。
2011年,为统一查新工作原则和流程,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牵头制订推荐性国标《科技查新技术规范》(GB/T 32003—2015)(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查新原则、机构资质、质量控制等内容,对行业进行了规范和管理。2012年,中信所牵头成立了科技查新机构联盟,并在中国科技情报学会下设科技查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查新专委会),逐步完善行业内的自律管理模式。
30多年来,科技查新为保证成果评审的科学公正、避免科研项目的重复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科研项目在论点、研究开发目标、技术路线、技术内容、技术指标、技术水平等方面是否具有新颖性,在正式立项前,首先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国内外的有关情报,查清该项目在国内外是否研究开发过。通过科技查新,可以了解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研究开发的方向;是否已开发研究或正在研究开发;研究开发的深度及广度;已解决和尚未解决的问题等等,对所选项目是否具有新颖性提供客观依据。
科技查新还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能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中信所建设的“全国科技查新事实型数据库”统计,全国25家省级查新机构50多万项目中,来自企业占比78%,其他科研单位占比22%。根据教育部2016年统计,各高校查新站(西藏、宁夏、青海除外)共完成查新项目38858件,其中高校占比41.1%,非高校(包括企业、科研院所等)占比58.9%。可以看出,查新机构对外服务,尤其为企业服务的比例很大,为企业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奖励申报、专利申请等方面提供了丰富的科技文献检索服务,充分说明查新机构有力地支撑了我国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活动。
二、存在的相关问题
对于科研立项、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奖励等活动,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特点通常是记录于相关项目申请书,或是被其他鉴定和评估材料所佐证,因此查新报告可以较好评估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真实新颖性。但对于某些环节的查新,如在高企认定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查新点不一定与相关技术或产品的实际特点相一致,存在客户特别是中介随意包装现象,这也使得部分查新报告与实际技术或产品脱节。
关于查新结果量化评估,我国科技查新机构在论文和专利数据库建设上普遍投入较多,然而,技术参数、数据、指标等量化评估数据分散在不同的项目、成果管理部门或行业、企业手中,标准化数据库缺乏,科技查新循证资料的来源较为欠缺,对技术指标的量化评估不足,使得科技查新权威性和行业互认度降低。
关于查新检索方式,科技查新的文献检索方法起源于国外专利审查工作,目前我国专利审查也基于关键词或主题词检索方式开展相关工作。有资质的专业查新员依据《规范》就委托人提出的查新点按照提炼主题、确定检索范围和检索词、制定和调整检索式等流程在各类数据库和学术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找到最相关对比文献,并通过近义词、同义词、上下位等扩展手段,确保查全率和查准率,之后还须经过审核员的严格审核,方能出具查新报告,保障查新的精准度和权威性。然而,在科技查新市场化服务模式下,存在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查新员从事查新工作,通过快速、“包新”等检索粗略造成查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查新的公信力下降、权威性不足。
关于查新的水平检索,按照《规范》,科技查新工作为同行评议提供辅助客观评价依据,并非“越俎代庖”替代专家进行创新性评价。在新理论、新技术不断出现,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融合的背景下,查新项目随之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高端技术领域发展,鉴于查新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目前查新工作对项目新颖性进行文献评价,仅能回答“是”或“否”的问题,还不能准确对新颖性程度进行量化分析,水平性评价需要行业或领域内专家在查新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评定。
三、下一步工作
针对以上现状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第三方科技查新制度,突破现有瓶颈,实现可持续发展,查新工作应做精、做深、做好,以提升查新在国家科技创新评价体系中的作用。
1.查新需先“自查新”,重新定义内涵,积极拓展外延。
在现行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下,查新行业亟需革新理念,其内涵、外延、范围和作用都需要新的定义和拓展,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发挥前置式“显微镜”作用。在科技项目的“入口”把关,过去科技查新工作更多地是充当“判官”的角色,主要回答是或否的问题。改革后的新计划管理体系,